和解協議的效力

和解協議的效力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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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協議書的履行效力


1、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2、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

3、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

4、綜合全案認爲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對該部分被告人從寬處罰,但應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刑事諒解書是刑法中規定的酌定量刑情節之一,在沒有法定的減刑情節的情況下,該諒解書對於刑事訴訟中的辯護方就成了重要的答辯工具,在現代刑事訴訟日漸發達的今天,刑事諒解書越來越受到重視。

刑事諒解書,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與嫌疑人或其家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的結果達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質的書面檔案。諒解書一般在提起公訴至法庭質證環節完成,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減輕,從輕的效力。

透過上面的詳細介紹,對於詐騙罪的諒解書的作用,可以看出來是十分重要的。諒解書的內容,可以間接的影響量刑的程度。相關法律制裁機構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宣判標準,也是有很大的採取意見的。可見諒解書是現在訴訟的重要步驟,不可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