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期限

逮捕期限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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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證的發放期限

公安機關對於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需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檢察機關逮捕,特殊情況可延長1-4天,對多次作案、流竄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以延長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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