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期限從逮捕次日開始計算嗎?

逮捕期限從逮捕次日開始計算嗎?

逮捕期限從逮捕次日開始計算嗎

逮捕期限是從逮捕次日開始計算的。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以月計算,自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個月的對應日止爲一個月,沒有對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後一日爲截止日。一般的刑事案件,都必須先後經過立案偵查(公安機關負責),審查起訴(檢察院負責)和審判(法院負責)三個階段,才能終結,由法院判決後送達相關機關執行。

立案偵查階段:

1、拘留的規定:公安機關立案的案件=37天(最長期限),檢察院直接立案的案件=17天(最長期限)

2、逮捕的規定:批捕期限:已經被拘留的,7日,特殊情況延長1—3天;沒有被拘留的,15天,最長不得超過20天。

3、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逮捕後=7個月(可更長)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對於以下四類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

對於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爲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對於以下四類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因爲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理。

此外,對於羈押期限起算的時間,有三種特殊情況: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爲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在檢察院的職權授權之下的公安局就會對罪犯進行必要的抓捕,但是因爲國家對於抓捕的行爲是有嚴格的限制而必須在法定時間裏進行審判並定罪,所以只要是被限制了自由的第二天開始就要計算逮捕的期限以便最後抵扣掉最後的刑期。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