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認定

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認定

交通事故的發生可能會使得我們的人員有一定的傷亡,所以應當在絕對的安全的情況下行駛車輛可能會使得事故的發生能夠有效的減少,安全事故一旦發生就應該去尋求解決的辦法。下面就由本站網小編爲大家整理相關的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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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劃分

事故責任分爲全部責任和主要責任等,根據責任的劃分才能夠確定由誰來承擔損失。事故責任劃分的依據是建立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說,當我們知道了事故發生的原因,就可以根據原因找到這個原因造成的人,這個人(包括相關的各類人員)就是事故的責任人。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2—86) ,屬於下列情況者爲直接原因:一是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二是人的不安全行爲。

屬下列情況者爲間接原因:

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工業構件、建築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勞動組織不合理;

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5、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範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7、其它。

事故責任分析的依據是: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透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在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

一般情況下,凡因“人的不安全行爲”造成的事故,這個“不安全行爲”的實施人,就是直接責任人,承擔直接責任;而“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造成的事故,直接責任人就是造成“不安全狀態”的人;凡是因爲上面所列的“間接原因”造成的事故,一律追究領導責任。

很多情況下,直接責任人不一定承擔主要責任。比如某工地一工人肩扛一根近3米長的鋼筋在工地行走時,碰到了工地架空電纜,並將電纜拉斷,引起現場另一名工人觸電。這起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就是扛鋼筋的工人,但主要責任人應該是設定架空線的人(違反了架空電纜高度要求)。同時,有關領導和有關人員顯然應該承擔教育、檢查不夠,管理混亂的責任。

另外,《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 還要求,要“真查處各類事故,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不僅要追究事故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安全生產法》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活動或者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既包括企業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單位、個人合夥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其他生產經營主體;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單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單元。

《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所稱的生產經營活動,既包括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違法違規的生產經營活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安全事故責任,在生活中非常的常見,比如一些房屋的建設,涉及到多個員工,還有多個單位,有發包方,有承包方,所以如果發生了安全事故的責任,對於責任的劃分是非常關鍵的,這個決定了由誰來承擔事故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