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瀆職罪區別

濫用職權瀆職罪區別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濫用職權與瀆職罪的區別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損害公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的行爲。這兩個罪名最大的區別在於主觀方面。瀆職罪是過失,濫用職權是故意。
刑法解釋: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定義、量刑】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