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和濫用職權罪的區別

濫用職權是行政行爲違法的表現之一。行政機關的決定,雖然其權限範圍以內,但不符合法律授予這種權力的目的。行政機關不能自由地行使權力,法律授予行政機關權力是爲了服務於公共利益的目的,以及一個更爲具體、特定的目的,行使權力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目的,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爲的權力濫用。
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濫用職權和濫用職權罪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