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怎麼樣認定 哪些行爲會構成濫用職權罪

由於我國公職人員的權力太大,且沒有監管,導致濫用職權的行爲頻發,嚴重的將會構成濫用職權罪,那濫用職權罪怎麼樣認定?換一種說法,就是哪些行爲會構成濫用職權罪?針對這兩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濫用職權罪怎麼樣認定 哪些行爲會構成濫用職權罪

一、濫用職權罪怎麼樣認定

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是: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濫用職權,是指不法行使職務上的權限的行爲,即就形式上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職務權限的事項,以不當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實施違反職務行爲宗旨的活動。

濫用職權的行爲,必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時,才構成犯罪。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

物質性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是確認濫用職權犯罪行爲的重要依據。

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等。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司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並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範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行爲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爲會發生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從司法實踐來看,對危害結果持間接故意的情況比較多見。至於行爲人是爲了自己的利益濫用職權,還是爲了他人利益濫用職權,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哪些行爲會構成濫用職權罪

(一)成立濫用職權罪,首先必須有濫用職權的行爲,其次要求行爲造成重大損失,對於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濫用職權行爲,不能認定爲濫用職權罪。但另一方面,對作爲本罪構成要件的“重大損失”,不能單純理解爲有形的損失,而應包括無形的損失。

(二)關於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屬於普通法條,此外,刑法還規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濫用職權的犯罪即特別法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爲觸犯特別法條時,也可能同時觸犯本條的普通法條。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照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原則認定犯罪,即認定爲特別法條規定的犯罪,而不認定爲本罪。

(三)行爲人接受他人的賄賂後又濫用職權給他人謀取利益並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本罪與受賄罪。這時,濫用職權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只不過是受賄得以實現的條件,因此,只要能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的行爲不再具有獨立的意義,對之應以受賄罪從重論處。如果收受的賄烙不大不能構成受賄罪的,則應依本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論處,從而輕縱犯罪。

(四)行爲人利用職權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從本質上講亦具有濫用職權的性質,如果因其貪污行爲又致使其他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本罪與貪污罪,屬想象競合,對之宜擇一重罪以後者等處罰。

濫用職權罪,直接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公信力,而且這種行爲在生活中很是常見,有關的認識是很有必要的。至於濫用職權罪怎麼樣認定?上文中,小編也是爲大家做出了詳細解答的。當然在對濫用職權的行爲定罪處罰的時候,需要考慮到實際的犯罪情節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