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因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手裏掌握着一定的職權,因此才需要更加嚴格的對其加以約束,以免出現濫用職權的情況,給國家、集體、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不過濫用職權行爲在達到一定標準的會認定爲濫用職權罪。那法律中規定的濫用職權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濫用職權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一、濫用職權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一)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三)犯罪主體

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

(四)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行爲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爲會發生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二、濫用職權罪的處罰是什麼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徇私舞弊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濫用職權罪如何認定

(一)與工作失誤的界限

濫用職權罪與工作失誤是兩種不性質的行爲,應從主觀、客觀方面區分。

1、客觀上的差別

關鍵看是否超越職權或違反法定程序?如果沒有違反職責規定,是按照規定程序履行職責的,即使發生了較大損失的結果,也屬於客觀上無法預見的意外事件。

2、主觀上的區別

濫用職權的行爲人違反了職責規定,其主觀上應該預見其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對該結果的發生持肯定或放任的態度;如果行爲人是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職責,發生了沒有預見的事故,則爲工作失誤。

(二)與其它規定有“濫用權利”條款的關係

刑法》第245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54條“報復陷害罪”、第403條“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第410條“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第427條“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都規定了“濫用”行爲,這些條款與濫用職權罪是特殊條款與一般條款的關係。

特殊條款優於普通條款適用,如果行爲人有上述條款規定的行爲的,應該定相應的罪,不能定爲濫用職權罪。

本站小編就爲大家介紹到此。實踐中,構成濫用職權罪的也是需要達到規定標準才行,否則就不能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而在對此罪進行認定的時候,需要區分工作過程中的失誤行爲。要是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