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濫用職權罪 如何認定濫用職權罪

現實生活中很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之便,謀取私利,爲了自己的利益而損害了國家、人民等利益。我國刑法第397條規定了濫用職權罪這一罪名,那麼什麼是濫用職權罪?在實際處理這些案件中關於濫用職權罪的司法認定是什麼?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什麼是濫用職權罪 如何認定濫用職權罪

一、什麼是濫用職權罪?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二、濫用職權罪的司法認定

我國刑法上,對於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認定爲濫用職權罪:

(一)、根據本條規定,成立濫用職權罪,首先必須有濫用職權的行爲,如果行爲人沒有濫用職權,完全是在具體的職權範圍內處理事項,則不能認定爲濫用職權罪。但另一方面,不能爲了給行爲人開脫罪責,而擴大行爲人的具體的職權範圍;也不能以屬於官僚主義爲由開脫行爲人的罪責,官僚主義不是法律用語,但官僚主義行爲中包括了濫用職權的行爲,因而包括了犯罪行爲。成立濫用職權罪,其次要求行爲造成重大損失,對於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濫用職權行爲,不能認定爲濫用職權罪。但另一方面,對作爲濫用職權罪構成要件的“重大損失”,不能單純理解爲有形的損失,而應包括無形的損失。

(二)、本條關於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屬於普通法條,此外,本法還規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濫用職權的犯罪即特別法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爲觸犯特別法條時,也可能同時觸犯本條的普通法條。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照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原則認定犯罪,即認定爲特別法條規定的犯罪,而不認定爲濫用職權罪。

(三)、行爲人接受他人的賄賂後又濫用職權給他人謀取利益並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濫用職權罪與受賄罪。這時,濫用職權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只不過是受賄得以實現的條件,因此,只要能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的行爲不再具有獨立的意義,對之應以受賄罪從重論處。如果收受的賄烙不大不能構成受賄罪的,則應依濫用職權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論處,從而輕縱犯罪。

(四)、行爲人利用職權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從本質上講亦具有濫用職權的性質,如果因其貪污行爲又致使其他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濫用職權罪與貪污罪,屬想象競合,對之宜擇一重罪以後者等處罰。

三、濫用職權罪的刑法處罰

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徇私舞弊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就目前來看,雖然法律上有明文規定濫用職權罪這一罪名,但是實際生活中有關濫用職權的行爲卻屢見不鮮。我們在加強國家工作人員的思想道德建設和法律意識的培養同時,也要對濫用職權的行爲進行規範。對於有過濫用職權行爲的人來說,及早收手。犯濫用職權罪的,應該儘量挽回其所犯罪行帶來的損失,然後找個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幫忙辯護,這可能也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