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如何認定濫用職權罪

1.首先必須有濫用職權的行爲存在;其次就是濫用職權行爲造成重大損失。
2.濫用職權罪屬於普通法條,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觸犯特別法時,在這種情況下應堅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適用特別法。例如:同時構成濫用職權罪和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
3.行爲人接受他人的賄賂後又濫用職權給他人謀取利益並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濫用職權罪與受賄罪。這時,濫用職權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只不過是受賄得以實現的條件,因此,只要能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的行爲不再具有獨立的意義,對之應以受賄罪從重論處。如果收受的賄賂不大不能構成受賄罪的,則應依濫用職權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論處,從而輕縱犯罪。
4.行爲人利用職權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從本質上講亦具有濫用職權的性質,如果因其貪污行爲又致使其他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濫用職權罪與貪污罪,屬想象競合,對之宜擇一重罪以後者等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

實踐中如何認定濫用職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