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7條第1款已作明確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據此,認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一是必須自動投案;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刑法》第67條第2款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所以,濫用職權犯罪自首的認定就是在濫用職權犯罪後能向公安機關主動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爲,就是自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