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濫用職權罪

要想認定濫用職權罪,首先必須要有濫用職權的行爲。如果行爲人沒有濫用職權,完全是在具體的職權範圍內處理事項,則不能認定爲濫用職權罪。但另一方面,不能爲了給行爲人開脫罪責,而擴大行爲人具體的職權範圍。
成立濫用職權罪,其次要求行爲造成重大損失,對於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濫用職權行爲,不能認定爲濫用職權罪。但另一方面,對作爲本罪構成要件的“重大損失”,不能單純理解爲有形的損失,而應包括無形的損失。
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屬於普通法條,此外,刑法還規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濫用職權的犯罪即特別法條。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爲觸犯特別法條時,也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的普通法條。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照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原則認定犯罪,即認定爲特別法條規定的犯罪,而不認定爲本罪。
此外,行爲人利用職權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從本質上講亦具有濫用職權的性質。比如因其貪污行爲又致使其他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本罪與貪污罪,屬想象競合,對之宜擇一重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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