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和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濫用職權罪和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濫用職權罪和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兩罪涉及的犯罪領域不同,並無可比性。若單論量刑的話,詐騙罪量刑要重些,詐騙罪的法定量刑標準最高爲無期徒刑,濫用職權罪最高刑爲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

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濫用職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綜上所述,詐騙罪和濫用職權罪是不同的罪名,沒有必然的聯繫,從定義、構成條件、立案標準及量刑上都不一樣。詐騙罪的量刑要比濫用職權罪高,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並且詐騙罪的主體要寬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從事詐騙活動都可能被追究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