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幫工造成自己受損害可以要求補償嗎

義務幫工造成自己受損害可以要求補償嗎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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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幫工造成的損害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爲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第14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從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行爲的,義務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致他人或者致己損害的,被幫工人不承擔因此而帶來的賠償責任。關鍵是如何來認定“明確拒絕”這一情節。對此,我國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這給司法實踐帶來一定的模糊性。筆者認爲認定是否“明確拒絕”幫工應結合被幫工人的意思表示、具體行爲、被幫工人與幫工人的人際關係、情感基礎等因素綜合考慮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