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複議不應當調解

哪些行政複議不應當調解
哪些行政複議不應當調解
1、就法律規定方面來說,《行政訴訟法》第5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根據行政法的基本理論,不適用調解原則在行政複議過程中同樣有效。不適用調解原則曾被視爲一項獨立的複議原則,列於原《行政複議條例》第8條,但《行政複議法》對此條原則卻沒有明確規定。
2、行政複議不應當適用調解在《行政複議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行政複議法》未授予複議機關調解的職權,就意味着複議機關只能按《行政複議法》規定作出有限的幾種複議決定,不能進行調解,也不能以調解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