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與協議的法律效力是哪些

合同與協議的法律效力是哪些
合同與協議法律效力是哪些
一、合同與協議的法律效力
(1)合同與協議是同一概念,協議是人們一種習慣上的叫法,類似的提法還有契約,如房契、地契。
(2)協議是合同的同義詞,但在法律規範上多用合同一詞。我國合同法上所說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同樣具備上述特徵的協議就是合同。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備忘錄,名字並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但在中外合資的經營企業法中“協議”是個特定的概念。
(3)對合同所作的定義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協議合同在《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
(1)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後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爲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 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任務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3)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發出要約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及時發出合理的要約。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作出承諾義務的當事人,不得拒絕對方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
(5) 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6)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爲合同的內容。
(7)在司法實踐中,夫妻之間可以透過簽訂有關協議來對相關事項進行明確,從法律層面來說,協議也是屬於雙方建立的合同內容,對於合同的具體情況是可以嚴格基於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來進行辦理的,具體情況由法院來進行認定處理。
三、合同協議怎麼轉讓
(一)首先要寫明當事人雙方的姓名和身份證號,這兩項是必備的;
(二)其次,寫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各項內容,包括店鋪位置,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轉讓費,費用支付方式等事項;
(三)最後要有雙方的簽字並註明簽訂日期。
(四)在進行店鋪轉讓的過程中,有以下一些事項需要注意:
1、簽訂合同前,租賃雙方應相互交驗有關身份證明及房屋權證明。
2、務必考察店面轉讓的原因及之前的債權、債務情況,並在合同中明確註明,以免跌入轉讓合同的陷阱。
3、務必事先調查清楚所看中的店面地段在短期內是否有市政方面的拆遷規劃。
4、交房時需要驗收,雙方應共同查驗房屋內的設施、設備,填寫《房屋附設施、設備清單》並簽字蓋章,已備以後還房時再覈對。
5、合同正本和附件都要儲存好,有條件的可以進行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