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行政賠償的方式

簡述行政賠償的方式
想要諮詢下簡述行政賠償的方式有哪些呢?
簡述行政賠償的方式: 1.支付賠償金。 這是我國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主要方式,國家賠償責任在多數情況下以支付賠償金的方式進行。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支付賠償金的適用範圍包括以下幾種: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在此情況下,支付賠償金成爲一種恰當可行的方式。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公民生命權或健康權受損害的,應當依據損害的程度給予相應的金錢賠償。損害的程度可分爲一般傷害、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死亡等。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對於財產損害,一般均可採用金錢賠償的方式進行。但如果用其他方式賠償更加便捷、適當的,則採用其他方式。 2.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指賠償義務機關將非法佔有的財物歸還給合法佔有人以回覆到權利人合法佔有狀態的一種賠償責任承擔形式。我國《國家賠償法》第25條規定:“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返還財產是一種比較簡便易行的賠償方式,而且由於它是將原財產完好無缺地歸還原佔有人,所以這種賠償方式較容易被接受。 返還財產包括返還金錢及返還財物兩種具體狀態。返還金錢包括返還對受害人科處的罰款;返還對受害人非法收取的保證金、擔保金及其他款項;返還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非法徵收和攤派的費用等。返還財物包括返還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返還沒收的財物及違反國家規定徵收的財物等。 3.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指對受害人所遭受的合法權益的損失由國家加以恢復,使其迴歸到被侵害以前的狀態的一種賠償方式。這種賠償形式主要適用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損壞但能夠予以修復的或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但能夠恢復原狀的情形。根據法律規定,財產遭損壞但能夠恢復原狀的,應予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適用金錢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