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股東被告損害股東權益

掛名股東被告損害股東權益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爲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掛名股東

如果該掛名股東已經在工商登記時備案,則掛名股東的假出資、真借款關係不能得到支援。理由:第一,股東不能虛假出資。掛名股東已經掛名,從法律關係上,其本人已經放認自己是公司股東,必須履行該出資義務。另外,事先也並沒有其他安排,由他人代爲履行該出資義務。第二,保護公司法財產權的需要。股東出資後不允許撤資。第三,保護公司債權人的需要。同公司債權人相比,假使退一步承認掛名股東的借貸關係,但其利益價值應在公司債權人之後,對掛名股東退資將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法院應不會如此支援,且由此可能引起其他債權人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