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交不交錢

拘役交不交錢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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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人員不交錢會如何

被判刑並處罰金,如果罰金不交,服刑期滿後是仍可以出獄的。根據《刑法》的規定,罰金屬於附加刑,如果未交納的,不會影響所判的主刑的執行,主刑服刑期滿後,就應該將罪犯予以釋放。

但未交的罰金可由法院強制執行。不交的話出獄後可能還會被強制執行,採取查封財物、拘留等強制執行手段。但如果實在沒錢,法院也沒辦法,確實沒有錢可以緩交,可以一而再再而三緩交。不交對量刑和減刑都有所影響,但確實無力交的,要根據案件有所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