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地下附着物拆遷補償淨支出

地上地下附着物拆遷補償淨支出
海南省徵地拆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

1、徵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包括青苗補償標準和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青苗補償標準是指國家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對其地上短期農作物、中長期經濟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給予產權人的經濟補償。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是指國家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對其地上的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給予產權人的經濟補償。


2、凡在本省範圍內依法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的,均按本標準執行(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依法收回國有農用地土地使用權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的,參照本標準執行。臨時佔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3、本標準中青苗補償標準測算基準日爲2014年1月1日。因徵地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確需調整本標準中青苗補償標準的,市縣政府應按程序重新組織測算,報省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4、同一地塊上間種或套種其他種類作物的,其套種或間種的青苗補償標準由市縣政府實施徵地時按照實際情況與產權人協商確定。


5、本標準中的青苗不包括名貴樹木、特大樹木等特殊苗木。涉及特殊苗木補償的,應委託有相關資質的估價機構評估確定其補償標準,取得產權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議價方式確定其補償標準。採取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標準的,估價機構由市縣政府徵地實施單位與特殊苗木的產權人協商選定。


6、房屋及地上附着設施的補償標準由各市縣政府按照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的重置價格制定並公佈實施。


7、涉及補償被徵收土地上的電力、通訊、水利、交通等設施的,應委託有相關資質的估價機構評估確定其補償標準。


8、不在本標準所列常見苗木的補償,市縣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定並公佈補償標準。


9、徵地公告後,突擊搶種的作物、搶建的建築物或構築物,依法不予補償。


10、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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