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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處是什麼?
我來說一下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處是什麼吧: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組織未成年人違犯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爲,這就是說行爲人組織未成年人實施的盜竊、搶奪、敲詐勒索的行爲沒有達到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的標準,但是已經違反了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我國第23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爲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由此,只有符合上述4項內容的行爲,才能被認定爲違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屬於違犯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爲,符合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刑法修正案(七)》八、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後增加一條,作爲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