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質押貸款合同印花稅是怎麼規定的

保險公司質押貸款合同印花稅是怎麼規定的
保險公司質押貸款合同印花稅是怎麼規定的

結論: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凡是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就借款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凡是隻填開借據並作爲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凡是隻填開借據並作爲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計稅,在借據上貼花。如果雙方在口頭上達成借貸協議,在借款時透過借據作憑證,應按每次借據金額計稅貼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爲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爲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爲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爲成交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