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印花稅規定是什麼

一、購銷合同印花稅規定是什麼

購銷合同印花稅規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購銷合同印花稅應於合同書立當日,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繳納。爲簡化貼花手續,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彙總繳納的限期爲1個月,採用按期彙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應事先告知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方式一經選定,一年內不得改變。

購銷合同印花稅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採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稅率是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二、購銷合同印花稅稅率怎麼算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一條規定,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問題所述電子銷售訂單也同樣需要按銷售合同貼花。

2、印花稅覈定徵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規定,根據《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徵,爲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覈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儲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採用按期彙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彙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彙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地方稅務機關覈定徵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覈定徵收印花稅通知書,註明覈定徵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