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的規定,購銷合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稅率爲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

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下列憑證爲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對從事貨物購進和銷售的工業生產企業或商品流通企業,凡按照規定設定帳薄進行覈算,並能如實提供購銷合同及合同性憑證的,應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覈准,發給其“印花稅自行匯繳許可證”,實行由納稅人按購銷合同標的金額,自行彙總計算繳納印花稅的辦法;凡不按規定設定帳薄或雖設定帳薄,但帳目混亂,收入、費用憑證殘缺不全,且不能如實提供購銷合同及合同性憑證的,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覈實,發給其“印花稅覈定匯繳通知書”,實行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納稅人購銷金額一定比例覈定徵收印花稅的辦法。

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法定的,並且其具有靈活性,不同的企業,不同的合同,根據其相應的合同金額繳納不同比例的印花稅額度,同時,在法律上來講,只要購銷合同成立,就應該繳納相應的印花稅,而不考慮該合同有沒有實際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