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購銷合同計稅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納稅義務人是“立合同人”。在營業稅改增值稅過程中沒有什麼變化,各地執行依據仍爲印花稅條例,按照合同所載金額確定計稅依據。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註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定計稅依據,未分開註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爲計稅依據。在實務中,如果企業合同中簽訂的價格爲含稅價格,則按照含稅價格貼花,因爲徵收依據是合同所載金額,所含增值稅不能扣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

印花稅購銷合同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