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查封解除合同

房屋查封解除合同
延遲交付房屋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1、《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出賣人延遲交房,屬於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的情形,所以買受人可以催告開發商在合理期限內交房,如果仍未履行,買受人就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爲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所以,如果出賣人延遲交房,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買受人可單方請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