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關於彩禮的規定

《民法典》中關於彩禮的規定
民法典》中關於彩禮的規定
給出去的彩禮,只有三種情況可以要求退還:
一, 沒有登記結婚的,所以,給了彩禮沒領證,或者辦了儀式沒領證,這都屬於可以要求返還的情形;
二, 領證後,並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有些情況就是先領證,但由於沒辦儀式,或者房屋還沒入住等等原因,沒有開始住一起的,這種情況也可以退
三, 領證後,因爲彩禮的問題,導致男方家生活困難的。
領證後要退彩禮的,必須是以離婚爲前提,不離婚,不能要求退彩禮。
實踐當中,有時並不是一刀切的。如果女方拿到彩禮後,用於辦婚妙照,給雙方買衣服,宴請,爲雙方共同的事情花掉了一部分,這部分是要扣除不用退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