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民法典規定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民法典規定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施工合同的效力應該從簽約主體(是否有資質)、簽約的前提條件(是否需要進行招標)、簽約的起由(是否存在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等方面進行認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
(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民法典》第八條【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