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受賄罪認定前提

單位受賄罪認定前提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透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爲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爲專門一章,作爲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單位受賄罪認定前提
1、單位受賄罪的認定條件有:
(1)本罪的主體是國有單位;
(2)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
(3)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
(4)客觀方面表現爲索取、收受他人的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爲或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爲。
2、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