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公證書撤銷

房屋買賣公證書撤銷
公證書可以撤銷嗎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起訴請求變更、撤銷公證書或者確認公證書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


2.、《公證法》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爲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3、《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一條當事人認爲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


4、公證機構進行復查,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公證書的錯誤及其理由進行審查、覈實,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辦理程序無誤的,作出維持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二)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僅證詞表述或者格式不當的,應當收回公證書,更正後重新發給當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補正公證書;


(三)公證書的基本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應當作出撤銷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四)公證書的部分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出具補正公證書,撤銷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部分的證明內容;也可以收回公證書,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部分進行刪除、更正後,重新發給當事人;


公證機構在出具公證書之前,正常情況下都是委託專門的鑑定機構進行筆跡鑑定的,或者公證處不會做筆跡鑑定,而是要求當事人提供筆跡鑑定結論。畢竟公證機構也得確認了,當事人申請公證的這份文書,不存在着被僞造的情況,這樣才能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