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法律

反擔保法律
今天剛剛聽到這個反擔保法律,是什麼?
所謂反擔保法律,是指第三人爲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債務人應第三人的要求爲第三人所提供的擔保。其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爲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1.反擔保有效成立的條件   根據《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反擔保的成立須具備下列幾個條件:1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因反擔保依附於擔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方能成立;2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3只有在第三人爲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當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   2.反擔保的擔保方式   反擔保的擔保方式有求償保證、求償抵押、求償質押三種:1求償保證,是指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財產和信譽確保第三人對債務人追償權的實現所提供的擔保;2求償抵押,是指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財產作抵押,確保第三人追償權實現的一種擔保;3求償質押,是指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交給第三人佔有,確保第三人追償權實現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