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後對鑑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傷殘鑑定後對鑑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傷殘鑑定後對鑑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傷殘鑑定後對鑑定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再次鑑定的結論爲最終鑑定結論。
    同時,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