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證的審批

傳喚證的審批
傳喚證的審批是由哪裏簽發的呢?
您好,傳喚有二種,一種是刑事上的傳喚;一種是治安上的傳喚。 一、不同的傳喚,性質不同: 刑事上的傳喚,前提是刑事立案,傳喚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否則只能使用詢問通知書而不是傳喚證;在治安管理中,對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人,也可以進行傳喚。這二個傳喚性質完全不同。 二、關於傳喚的時效問題,需要注意區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情況: 1、《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關於傳喚的其他法律規定: 1、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2、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3、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 4、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5、使用傳喚證傳喚的,被傳喚人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6、法律禁止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