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只能保一方嗎

生育津貼只能保一方嗎
一方不能生育可以離婚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也指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爲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同時該意見也列舉了14種可以視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都未將一方或雙方患有不育症作爲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但是根據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釋,如果一方或雙方患有不育症等原因導致發生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雙方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時,法院據此可以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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