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預期收益抵押合同

土地預期收益抵押合同
借款合同預期收益與違約金能否並存

可以並存,借款合同中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可以同時主張,但不得總計超過年利率24%。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逾期利息應該認爲是借貸合同到期後,借款人繼續佔用本金所產生的利息收益,確切地說是本金在逾期未還這段時間內產生的孳息,支付逾期利息是對出借人的合理補償,無論借貸雙方是否事前約定,借款方逾期未歸還本金的,出借方都可要求借款方支付逾期利息,這是法律賦予出借方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