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化型搶劫罪辯護詞

轉化型搶劫罪辯護詞
轉化型搶劫罪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可以從相對刑事責任年齡人實施的盜竊、詐騙、搶奪行爲是否轉化爲搶劫罪的認定出發: 相對刑事責任年齡人指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所犯轉化型搶劫罪辯護詞怎麼寫?這些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劫後,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是否依《刑法》269條規定構成轉化型搶劫罪。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能轉化和不能轉化。筆者認爲,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屬於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人, 其盜竊、搶奪、詐騙行爲無論其行爲是否構成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人實施該行爲應當構成犯罪的程度,都不承擔刑事責任,其行爲不存在《刑法》第269條所要求的轉化爲搶劫罪的前提條件。轉化型搶劫罪的前提條件是前行爲構成盜竊、詐騙、搶奪犯罪,而這三罪的主體《刑法》明文規定必須是已滿16週歲,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對《刑法》第17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種罪負刑事責任,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行爲人顯然不構成轉化型搶劫的主體。當然構成這三種罪不負刑事責任,那麼其對應的盜竊、詐騙、搶奪行爲當然也無須負刑事責任。認爲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劫後,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刑法》269條規定構成轉化型搶劫罪, 忽視轉化型搶劫階段性的特點,盲目擴大適用的主體範圍。若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