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辯護詞範文

搶劫罪辯護詞範文

大家都知道搶劫罪是一種比較惡劣的犯罪,往往在搶劫的過程中可能造成被害人的人身損害,嚴重的還會導致死亡。而在對搶劫犯罪進行審判的時候,刑辯律師也是可以提出專業辯護詞進行辯護的。下面,本站小編帶來搶劫罪辯護詞範文一份,供你學習參考。

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江蘇**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親屬***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一審的辯護人。透過仔細查閱本案的卷宗材料、兩次會見被告人、參加法庭調查並認真聽取公訴人的公訴意見,根據本案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下面就本案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被告人不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多次搶劫”,應認定爲一次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2005年6月8日 法發[2005]8號)第三條關於“多次搶劫”的認定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對於“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爲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爲均已構成犯罪爲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爲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於行爲人基於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爲一次犯罪。”本案中,被告人2007年6月15日與2007年6月17日均在常州市312國道凌家塘市場附近實施搶劫,2007年6月18日在合歡路實施搶劫,距312國道僅一公里左右,故被告人系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2005年6月8日 法發[2005]8號)第三條之規定,應認定爲一次犯罪。

二、被告人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

第一,透過偵查機關取證,被告人***出生於1989年9月8日,在2007年6月份實施犯罪時,尚不滿十八歲,系未成年人。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應當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被告人***在參與的這次犯罪活動中,起着次要的作用,應當屬於從犯。本案犯罪活動完全是臨時起意,搶劫的犯意系徐利虎提出。《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據此,請求法庭對被告人***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被告人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

其一、被告人認罪態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現。

被告人***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無翻供表現,認罪態度、悔罪態度好,願意接受處罰,改過自新。同時,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誠懇交代,認罪伏法的態度也是有目共睹的。辯護人認爲:被告人***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懇請法院在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與採納。

其二、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小。

被告人***一直遵紀守法,沒有做出過違法亂紀行爲。在本案中系一時衝動,並不是有預謀的去實施搶劫犯罪,因此主觀上的惡性不大。

其三、從本案事實和情節看,被告人***犯罪情節相對輕微,危害不大。

被告人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主要是採取了威脅的手段,並沒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甚至刀鞘都沒有取下(被害人步代扣詢問筆錄證明)且搶劫金額不大。案發後,被告人未繼續犯罪,能夠遵守法律法規。因此,其社會危害性不大。

四、根據我國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被告人***應當實行預防和教育爲主的原則。

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預防和教育爲主的原則,是我國的一貫方針。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爲正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同時根據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未成年人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可見,對未成年人犯的刑事處罰能輕則輕,能減則減,能免則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對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國對未成年人犯審判的一項重要原則。相信被告人***本人已經充分認識到其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因此,特請求法院以體現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同時着重以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依法從輕或減輕判處被告人***,使得被告人***投入到社會中去,爲社會作出貢獻。

五、關於被告人***犯罪的原因,是個複雜的社會因素,除他本人負一定責任外,社會、學校和家庭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被告人***是個農村孩子,在農村上學,初中畢業後,未繼續上學。被告人未能接受良好的教育,使得其認知能力及分辨能力較差。後被告人外出打工,脫離父母管束,所處社會生活環境較差,加上法律知識的欠缺,他很容易受不良環境的影響而走上今天的這一步。社會、學校、家庭都有一定的責任。我們司法機關,也應充分運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因此,請求法庭酌情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被告人***在這起犯罪活動中是初次犯罪,處於次要地位,系從犯,且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屬未成年人,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相對輕微,危害不大。被告人歸案後認罪態度好,能主動坦白交待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根據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本着以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請求法庭對被告人予以減輕處罰。

以上辯護意見謹供合議庭考慮與採納。

辯護人:XXX

年 月 日

一般情況下,辯護詞都是由專業的刑辯律師作出的,因爲律師比普通人更加清楚要如何進行辯護纔是對犯罪嫌疑人最爲有利的。如果你需要一位專業的律師來爲你提供法律幫助的話,可以透過本站網站委託你所在地位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