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地位和職權是什麼

人大代表的地位和職權是什麼
人大代表的地位和職權是什麼
1.按照憲法和代表法的規定,各級人大代表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即全國人大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大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人大代表的這種法律地位和作用,是一切組織和個人必須尊重和維護的。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由人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決定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條 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
(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
(三)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
(六)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資訊和各項保障;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條 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二)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
(三)積極參加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履職活動;
(四)加強履職學習和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執行代表職務的能力;
(五)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羣衆保持密切聯繫,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爲人民服務;
(六)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