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購銷合同的責任

虛假購銷合同的責任
虛假出資的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200條規定,對於虛假出資的公司發起人,股東,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虛假出資罪,依《刑法》第159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頭版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以上就是對虛假出資的情形種類的介紹了。總的來說,虛假出資是指股東沒有將相應的財產轉移到公司名下佔有的行爲。同時,當虛假出資的數額較大的時候,涉案股東還將面臨刑事處罰。不過,轉移行爲是需要進行專業認定的,由於實務中的情形各有不同,所以小編建議您可以在告知律師具體情況後獲取專業意見,這樣更有利於您問題的迅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