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詐騙罪犯罪構成

三角詐騙罪犯罪構成
三角詐騙罪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

2.客觀要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爲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5、三角詐騙和普通詐騙最本質的區別就是,受騙人(財產處分人)與被害人是否具有同一性。

通常的詐騙表現爲:行爲人向被害人實施欺騙行爲,被害人產生認識錯誤進而處分自己佔有的財產,最後導致財產損失。在這種場合,受騙人(財產處分人)與被害人具有同一性(以下簡稱二者間詐騙)。但是,在詐騙罪中,也存在受騙人(財產處分人)與被害人不是同一人(或不具有同一性)的現象。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爲三角詐騙,也叫三者間的詐騙,其中的受騙人可謂第三人

例如,丙作爲乙的代理人,就乙的貨物買賣與甲進行洽談,甲欺騙丙,使丙處分了乙的貨物,從而導致乙遭受財產損失。丙是受騙人,也是財產處分人,被害人卻是乙但甲的行爲仍然成立詐騙罪(以下簡稱代理案)。再如,丙是乙的家庭保姆。乙不在家時,行爲人甲前往丙家欺騙丙說:“乙讓我來把他的西服拿到我們公司乾洗,我是來取西服的。”丙信以爲真,甲從丙手中得到西服後逃走(以下簡稱保姆案)。在這種情況下,對甲的行爲也應認定爲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