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經營範圍

一般納稅人經營範圍
一般企業合夥經營範圍是什麼啊?
合夥企業分爲: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其中,普通合夥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1、普通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夥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 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一個合夥人或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則僅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爲限承擔責任。[1] 2、有限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都至少有1人。企業合夥經營範圍當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時,應當轉爲普通合夥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夥人時,應當解散。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