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員工補償有哪些

公司解散員工補償有哪些
公司解散員工補償有哪些
公司解散,指公司經過一定法律程序後,公司即告消亡的法律行爲。公司解散時,其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依然存在,公司解散行爲必然導致勞動關係的提前終結。因此,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公司解散必須給予員工一定的賠償。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多種情形、一是被吊銷營業執照、二是股東會作出解散的決議,三是因公司資不抵債破產而解散,無論哪種原因的解散,公司均需要向員工進行賠償。
因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確定終止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從2008年1月1日起每年補償1個月職工個人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半年的按補半個月計算。反之,即未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應當從職工個人進廠(公司)工作開始計算經濟補償,每年補1個月,不滿半年的補半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