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航空器罪的管轄權問題是怎麼樣規定的

劫持航空器罪的管轄權問題是怎麼樣規定的
劫持航空器罪的管轄權問題是怎麼樣規定的
1、1987年6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決定》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我國刑法第9條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我國先後加入了《東京公約》、《海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東京公約》的規定主要是以所謂旗幟法爲依據的,也就是說,管轄權由航空器登記國行使。但《海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均規定了普遍管轄原則,要求締約國對公約規定的罪犯或起訴或引渡。
2、普遍管轄原則,亦稱世界主義原則,是指對於某些危及人類安全的國際犯罪,不論犯罪人國籍如何以及犯罪地何在,也不論侵犯了何國利益,世界各國均對其具有管轄權。對於劫持航空器罪,我國及其他各締約國均可以根據國際公約規定,不論犯罪行爲或者犯罪結果發生在何地,也不論犯罪人國籍如何,只要犯罪人在本國境內,就可以對其行使刑事司法管轄權,並依照本國法律予以懲治。應當強調的是,根據三個國際公約規定的原則和基本精神及我國刑法規定,凡劫持我國航空器進入他國的,我國仍對犯罪分子具有刑事司法管轄權,有關國際或地區的司法部門應根據有關國際公約的引渡條款予以配合。
3、所以,對於本罪的罪犯,在下列情形下,我國有權行使管轄權:
(1)在我國登記的航空器內犯本罪;
(2)在裏面發生犯罪的航空器,在我國領土上降落而嫌疑犯還在該航空器內;
(3)在租來時不帶機組的航空器內犯有罪行而租機人在我國有主要營業地,或無主要營業地而有永久住所。我國對罪犯實施4、管轄權,就應依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懲處,即根據本條規定定罪量刑。
根據上述公約,即便不屬於前述的三種情形,如果犯本罪的嫌疑犯進入我國境內,我國不予引渡時,也應行使管轄權,依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