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劫持航空器罪是怎麼量刑的?
一般劫持航空器罪是按照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處罰。
《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二、劫持航空器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
航空運輸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旅客、機組人員的生命健康及航空器及其運載物品的安全。
犯罪對象是正在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如飛機、飛艇等,軍用航空器不是本罪的犯罪對象。
所謂“正在飛行中”包括三種狀態:一是指從航空器裝載完畢、機艙外部各門均已關閉時起,至開啟任一機艙門爲止的期間的任何時間;二是指航空器被迫降落後,主管當局接收該機及所載人員和財產前的任何時間;三是處於待飛狀態的航空器。
如果行爲人劫持的不是上述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如劫持正在裝配或者正在維修中的航空器的,則不會直接危害航空運輸安全,因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2、客觀方面:
表現爲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爲。
所謂暴力,是指行爲人對機上人員特別是機組人員實施捆綁、毆打、傷害甚至殺害,迫使航空器改變航向或者直接控制航空器。
所謂脅迫,是指行爲人以毀壞航空器、殺害人質相威脅,迫使機組人員改變航向或者直接控制航空器。
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以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任何方法迫使機組人員改變航向或者直接控制航空器,如用麻醉劑使機組人員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狀態後控制航空器。
所謂劫持,就是使用上述方法非法改變航向或者強行控制航空器的行爲。
本罪屬於行爲犯,行爲人只要實施完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爲,即構成犯罪既遂,是否造成嚴重後果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3、犯罪主體:
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
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劫持航空器的行爲會造成危害航空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有意識地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劫持航空器是會構成犯罪的,因爲這種行爲已經嚴重侵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航空器的安全,因此構成該罪的,將會按照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處罰。但這針對的是情節比較輕微的,如果說已經導致人員重傷或死亡的,將會按照死刑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