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書複查幾日

公證書複查幾日
辦理租賃合同以後公證書幾日後合法
問題:出租人名下有一處商服欲對外出租,由於以前出租該商服的時候,出現過租期屆滿,但是出租人聯繫不到也不表示延續承租的問題,致使其無法聯繫承租人解除合同,也無法將該商服出租給其他人的情況,給其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能否透過對房屋租賃合同申請辦理公證的方式解決其擔憂的可能再次出現的上述問題,如果不辦理公證,出租人是否有權採取自力救濟的方式避免上述問題?r哈爾濱公證處丁龍公證員解答:一、房屋租賃合同不需要必須到哈爾濱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公證並不是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r二、房屋租賃合同公證可以爲出租人依法維權提供強有力的公證法律保障。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r1、申辦房屋租賃合同公證有利於確定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合法有效。透過辦理公證,公證機構可以審查出租人與承租人的主體資格和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爲能力,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避免當事人因爲合同的效力問題產生糾紛。r2、房屋租賃合同公證可以爲出租人因爲承租人違約需求合法自力救濟的重要公證法律保障。租期屆滿,如果因爲承租人既不續約也不遷出,而且聯繫不到的情況下,出租人是無法尋求自力救濟方法的,哈爾濱公證處也會因爲當事人之間沒有對雙方的租賃合同進行公證而無法受理其提出的保全證據公證。但是,如果當事人對房屋租賃合同進行公證,並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協議)義務時,承租人願意接受所有權人單方、自行收回出租房屋的承諾。哈爾濱公證處就可以應出租人的申請,爲其辦理保全證據公證,出租人可以採用自力救濟的方式收回出租房屋。r三、哈爾濱公證處的丁龍公證員提醒出租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租賃合同雙方最好可以到公證處申請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公證,這樣可以最大限度的維護租賃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出租人的合法權益,爲以後當事人尋求自力救濟方式提供合法的公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