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容貌毀損
容貌毀損(重度)(重傷一級)。
容貌毀損(輕度)(重傷二級)。
《標準》容貌毀損的條款,是對《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簡稱《重傷標準》)第九條“毀人容貌是指毀損他人面容,致使容貌顯著變形、醜陋或者功能障礙”的量化。吸收採納了GA/T16180—2006《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中容貌毀損的條款,該條款已在鑑定實踐中廣泛使用,鑑定人並不陌生。容貌毀損(重度)是指,面部損傷後遺留面部瘢痕畸形,並有以下6項中4項者:
(1)眉毛缺失;
(2)雙瞼外翻或者缺失;
(3)外耳缺失;
(4)鼻缺失;
(5)上、下脣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6)頸頦粘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