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第七條

精神損害賠償第七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怎樣理解,
1、如果該員工1年零8個月未籤勞動合同,那麼公司只需支付其4個月工資。因爲未籤勞動合同最多隻需要支付員工11個月的雙薪,而且該雙薪的訴求有1年的訴訟時效,該訴訟時效從該員工入職一年後開始起算,其中7個月的雙薪已過訴訟時效。 2、超過一年未籤勞動合同,視爲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但是需要補籤。如果員工不願意補籤書面勞動合同,那麼公司可以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但需要依工齡按一年補一個月標準支付其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