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認罪是否屬法定從輕情節

自願認罪是否屬法定從輕情節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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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從輕情節

關於法定可從輕的情節。首先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從重或者從輕處罰,從重處罰或者從輕處罰均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刑罰。那麼根據刑法規定,下列情形系法定的從輕處罰情節。

第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已滿14週歲不滿18周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四,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六,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七,有自首情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八,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九,對於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那麼對於教唆犯而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