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認罪是否屬法定從輕情節?

自願認罪是否屬法定從輕情節?

在我國的案件受理中,有着多種多樣的情況出現。自願認罪就是其中一種較爲特殊的一種類型,這類犯罪人員能夠主動的承認自己的錯誤,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那自願認罪是否屬法定從輕情節我國法律都有哪些規定呢,下面小編就爲你進行解答。

一、認罪良好的法律解釋

《刑法》第61條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判處。”

《刑法》第63條第2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規範“認罪態度”之標準

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行爲事實認識接近法律真實乃至客觀真實的遠近程度以及在行爲價值認識的表現上,兼顧司法實踐中的用語習慣,對認罪態度依次劃分爲:好(用語:好或較好)、一般、差(用語:差或較差)三個檔次,並對各檔進行相對標準化。

1.“好”的基本標準:

(1)行爲事實上:願意坦白交代,交待問題主動、徹底;

(2)行爲價值上:能夠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爲的社會危害性,有悔恨表示;

(3)認罪服法。

2.“一般”的基本標準:

(1)行爲事實上:坦白交待時瞻前顧後、顧慮較重,或交代不徹底,有投機心理;

(2)行爲價值上:對自己的行爲性質認識不清。

3.“差”的基本標準:(1)行爲事實上:不願交代問題,進行消極對抗,對所實施行爲進行狡辯,抗拒拘捕或抗拒交代等;(2)行爲價值上:對行爲社會危害性基本無認識,價值觀扭曲,價值判斷存在很大的偏執性,對訊問、審判等工作表現出明顯不滿和敵對情緒。

但還要看具體的案情和具體的犯罪事實。但從總體來看這類案件屬於減免刑罰的一類,犯罪人主動意識良好,減輕我國辦案精力,屬於認罪表現良好的一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