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訂立書面合同時間超過一年

未訂立書面合同時間超過一年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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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年未籤合同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在前一勞動合同終止之日後勞動者提供勞動的第一天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超過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合同到期不續簽可以是單位方面和員工本人提出。如果單位故意降低工資到賬合同解除的,應該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用工齡乘以月工資。員工的工資收入彈性比較大的,可以參考過去一年的平均工資。當然,員工自己不想續簽的,單位不用賠償。